案例一:2024年中国足协杯半决赛,山东泰山VS成都荣成,比赛第64分钟,成都荣成31号球员在反击中与山东泰山21号球员发生身体接触。裁判判定进攻的成都蓉城31号球员犯规。
对于本案,审查组多数成员认为,进攻队队员成都蓉城31号首先用右臂接触对方肩膀,但其方式和力度均属于两人打架时正常接触的范围。双方,随后山东泰山21号倒地。成都31号造成的干扰也是双方正常的身体接触造成的。在这场争抢中,双方都没有犯规。裁判当场做出错误判定足球裁判进球,判罚进攻的成都球员犯规。
案例二:2024年中国足协杯半决赛足球裁判进球,山东泰山VS成都成都,比赛第90分钟,山东泰山5号球员进球。助理裁判没有示意越位。裁判判定进球有效,VAR检查后未介入。
对于本案,审查组一致认为:山东泰山队传球时,该队没有球员处于越位位置;本例中最终进球的球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取决于进攻方山东泰山队是否在跑球过程中。球队两名球员在门前拼抢时是否触球。审查组观看视频后认为,无法证明球接触了上述两名球员;现场裁判与VAR之间的沟通和检查操作符合相关程序和规范。裁判最终判定山东泰山5号球有效,应予支持; VAR不介入的决定是正确的。
案例三:中超联赛第27轮,成都成都对阵梅州客家。比赛第13分钟,成都队开出角球,随后进球。第一助理裁判举旗示意球在空中越出球门线,主裁判判球。球先出界后,梅州客家队以门球重新开始比赛。经VAR查看后,认为球没有出球门线,进行了干预。裁判最终改变了判罚,判定进球有效。
对于本案,审查组一致认为:本案涉及球是否在空中越过球门线的客观事实。在采用VAR技术的比赛中,裁判员和VAR经过规范操作和审核后做出的最终决定应当得到支持。将判定改为有效进球的决定是正确的,VAR的干预也是正确的。
案例4:中甲联赛第26轮,无锡五沟VS辽宁铁人,比赛第17分钟,无锡五沟19号球员与后卫24号球员争球后倒地。对方禁区。裁判没有吹罚犯规。
对此案,审查组多数成员认为,防守队辽宁铁人24号队在争球时,腿部和手臂与进攻队无锡五钩19号队发生了接触。双方比赛时双腿接触属于正常接触。手臂与对方身体的接触、发力和拉扯动作不明显足球裁判进球,并不是进攻方球员倒地的主要原因。攻击方球员继续向前移动,借助先前的接触主动倒地。裁判做出的辽宁铁人球员不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
案例5:中甲联赛第26轮,南京城VS石家庄功夫,比赛第90、6分钟,石家庄功夫28号球员进球,裁判判定进球有效。
对于此案,审查组多数成员认为:从现有视频来看,无法准确判断石家庄功夫队28号球员在传球的瞬间是否处于越位位置。应支持裁判员当场判定不越位(进球有效)的决定。 ) 决定。
案例6:中乙联赛第25轮,泉州亚鑫VS北京理工大学,比赛第54分钟,北京理工大学门将在本方禁区内疑似绊倒泉州亚鑫球员,裁判判罚点球。
对于本案,审查组多数成员认为,北京理工大学门将在铲球时明显触球,并没有做出任何追加或其他犯规动作。不应将其视为犯规。裁判判定北京理工大学门将犯规,判罚点球。错误。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反馈和申诉,对社会高度关注、有利于社会发展的重点案件和典型案例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统一处罚标准。对于相关错误和遗漏,裁判员将受到内部处罚。